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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的通知

来源:农业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7-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生力军和引领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优秀代表。为贯彻落实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要求,决定自2016年起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组织实施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大力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训,用5年时间,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两新”并行、“两新”融合、一体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二、工作内容
(一)摸底调研,确定培育对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围绕主导产业,组织开展摸底调研,收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有关信息。可通过个人申请、农业企业和培训单位联合推荐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登录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zhynm.cn)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申报系统”,或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在线提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见附件)。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库统一管理,科学确定年度培育规模和培育对象。经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业企业骨干,可优先安排培训。
(二)规范培训,创新培育机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轮训方案,具体包括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培训环节等,按照“一点两线、全程分段”的培训方式,指导培训实训工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本县培育工作,将带头人送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合作社)进行培育。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作为基础力量和基本依托,按照“一主多元”新型体系布局和运行要求,积极建立政府部门统筹领导下的“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组织服务方式,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农民合作社),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利用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的师资力量和基地设施开展培训,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力量参与培训工作。
(三)加强管理,做好跟踪服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接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产业政策、金融保险、人才奖励激励等政策优先向受训者倾斜,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提供在线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产业指导、农村电子商务、信息推送等跟踪服务。经过培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可自愿提出认定申请,按程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协调,落实责任
       农业部建立由科教司牵头,经管司、人事司等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轮训计划总体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安排,对其按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规范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类数据库,科学合理设置课程,推进轮训工作顺利实施。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做好培训、扶持和跟踪服务工作。各地要依托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广校)等专门机构,做好培育基础性工作。
(二)落实经费,加大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经费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中列支,人均3000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培育经费按照农办财〔2016〕38号文件要求,用于培育全过程各环节支出。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
(三)总结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可通过多种手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和宣传,相关信息及时上载到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附件
请点击下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对象申报表


填表说明
       1.信息采集表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标注*的为选填项。
       3.农民技术等级或技术职称的填写类别如下,①农民高级技师;②农民技师;③农民助理技师;④农民技术员。
       4.“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基本情况”最多可选择本人从事的3项主体产业进行填写,生产(服务)规模和从业年限与产业类型对应填写。生产(服务)规模请标明单位,如种植类产业请填写**亩,养殖类产业请填写**头/只/尾/羽/箱,或**公顷等。
       5.主体产业请填写具体产业名称:
       (1)粮食作物包括:玉米、水稻、小麦、马铃薯、甘薯、木薯、大豆、谷子、高粱、大麦、青稞、荞麦、燕麦、其他粮食作物;
       (2)经济作物包括:棉花、甘蔗、甜菜、蚕桑、烟草、麻类、牧草、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设施蔬菜、露地蔬菜、城郊蔬菜、西甜瓜、食用菌、苹果、柑橘、梨、葡萄、香蕉、桃、荔枝、龙眼、核桃、板栗、枣、鲜切花、盆栽植物、观赏苗木、茶叶、人参种植、枸杞种植、其他经济作物;
       (3)畜牧养殖包括:肉牛、奶牛、生猪、肉羊、绒毛用羊、其他家畜、肉鸡、蛋鸡、肉鸭、蛋鸭、鹅、其他家禽、蜜蜂、兔、肉鸽、鹌鹑、貂、其他特种动物;
       (4)水产养殖包括:淡水池塘养鱼、淡水池塘养虾、淡水池塘养蟹、淡水网箱、稻田养鱼、甲鱼、其他淡水养殖动物、海水池塘养鱼、海水池塘养虾、海水池塘养蟹、海水深水网箱养殖、海带、紫菜、海参、贝类、其他海水养殖动物;
       6.“家庭农场情况”一栏只需培育对象人员类别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的人员填写。
       7.“从业/服务情况”一栏只需培育对象人员类别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手的人员填写,该类人员不用填写“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基本情况”。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能手指在为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中,带头学用新技术,熟练掌握服务技能,在农业服务领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相关人员。从事的工种/岗位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病虫防治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其他畜牧服务;
       (3)渔业服务: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
       (5)其他: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农家旅游服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