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型职业农民网

通知公告

陕西省农业厅印发《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时间:2017-03-08
陕农业发〔2016〕101号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农机、果业局(委、中心),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和《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经2016年第15次省农业厅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2016年12月27日
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文件精神,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认定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外,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家庭农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格认定机关,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申报受理、条件审查、实地考查、认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采取自愿原则,家庭农场资格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业务指导、组织培训以及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对优秀家庭农场、优秀业务辅导员、先进 指导服务单位等进行表彰,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农场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生产经营稳定,拥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机械设备,土地流转经营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二)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收入应占家庭总收入的60%以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低于本县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有会计核算账目;
       (四)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商品率达到95%以上;
       (五)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从事种植业的,粮食耕种面积应在100亩以上,果园、蔬菜、茶园面积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牛存栏50头以上,猪存栏3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特种种养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的,规模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以上未涉及的区域主导产业,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报。农户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初审有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的真实性,签署意见,报送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认定意见。
      (四)公示。对拟认定的家庭农场,在县级农业信息网等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颁证。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六)存档。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家庭农场申请、考察、审核等资料存档备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审核申报的家庭农场要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八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每年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撤销认定资格。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农场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方便农民。
       第九条 经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涉农建设项目、财政、税收、信贷、担保、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家庭农场予以项目倾斜。
       第十条 鼓励家庭农场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到工商部门登记。
       第十一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由认定机关撤销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没有家庭成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合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四)土地流转到期,没有续签,达不到认定条件的。
     (五)已不符合本办法对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当地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止2022年1月20日。
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简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全省优秀家庭农场的代表。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自主申报、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符合《陕西省农业厅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办法》的条件要求,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优先。
       (二)经营者专业素养高。家庭农场经营者以适度规模从事农、林、牧、渔、种养结合和休闲农业等(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具备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理念,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实践经验丰富,或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三)经营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的土地有规范的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土地租期5年以上。从事种植业的,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以上,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牛存栏100头以上,生猪存栏500头以上,肉羊存栏400只以上,奶山羊200只以上,家禽存栏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休闲农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基础设施完备。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水、电、路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
       (五)生产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或技术规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完整,质量可追溯。
       (六)经营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台账,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实现科学规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七)经济效益较高。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基本实现订单生产,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农产品年销售总额50万元以上,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的80%以上。
       (八)示范带动力强。应加入农民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能够以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成熟的管理模式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在当地有较高的信誉和威望。
       第五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
       (二)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情况报告;
       (三)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或批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证书或批文、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等;
       (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家庭农场资产负债表;
       (六)其他优秀或先进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家庭申报、逐级推荐、省级评定、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推荐和监测工作,省农业厅负责评定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评定一次。由符合条件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向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推荐的示范家庭农场择优推荐,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
       第八条 省农业厅组织农业、畜牧、果业、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拟定名单,并通过陕西农业网向社会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命名为“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列入陕西省示范家庭农场名录,纳入家庭农场扶持项目库。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制度。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测审查,并形成专门的监测报告,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厅。省农业厅适时组织人员抽查。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且在3年内不得申报:
      (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生产经营水平下降、资不抵债破产,已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骤降,难以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评价后仍有恢复能力的,可予以保留一年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应全面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并纳入扶持项目库。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止2022年1月20日。

       请点击下载陕西省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