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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

西安市长安区职业农民培育实训基地管理制度

来源:长安新型职业农民网 发布时间:2017-02-04
       为进一步加强长安区职业农民实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结合实训基地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训基地是对学员进行实践能力训练、培养职业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实现职业农民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重视和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教学必须全面贯彻职业农民教育培养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全区统筹、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以农业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园区和现代农业科技实训基地为主,尽可能争取和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合作,使学员在实际的职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  职业农民培育实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承担职业农民实训任务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二)熟悉职业农民培训特点,愿意在农业部门和培训机构的指导下,承担田间课堂分组学员的日常集中培训及实践操作培训任务;
       (三)具备人才培养所需的多媒体设备、实验器材和信息网络等教学工具;
       (四)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基层,方便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实地实践操作和观摩考察。
       第五条  具备条件的实训基地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职育办上会研究,审批确定及备案后,可确定为实训基地,并给予授牌。
       第六条  校企(校园、校社)合作的实训基地要签有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要有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区培育办要加强对实训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育需要,适当给予实训基地资金安排,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实训基地应当积极配合培训机构,搞好职业农民实习操作培训。
        (一)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且能严格执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规程等教学文件。
      (二)实训基地要建立职业技术技能、职业综合能力、职业素质有机结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并具有组织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实训基地人员,特别是实验、实习和实训指导教师要有相应的学历、技术职务和技能结构,以保证实验、实训、实习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四)实训基地要深化教学改革,不断开发新的实训、实习项目,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保证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实训基地在配合培育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开展阶段性技术培训、实践指导的同时,实训基地有收集实践培训中突出问题的责任,且要及时整理材料并向培育教学机构和教师反馈。
       第九条  实习基地财物管理实行基地负责人责任制,确保国有财产不流失,集体财产不损坏。实习基地的负责人要安排专人管理财产和实习设备,定期维护,保障实习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学员要遵守实习基地各项制度,服从班主任、代课教师和班长管理,依照要求顺序,区域划分,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学员有维护实习基地设施的义务,对不按操 作规程操作,造成财物损坏情况,由损坏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建立实训基地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保障、调控体系及验收制度,对其实践项目环境、管理体制、培养目标、实训效果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二条  对违反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农民实训基地,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基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