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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

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长安新型职业农民网 发布时间:2017-02-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区粮食、畜牧、果业、蔬菜持续增产、高效农业产业集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强区富民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摸底与建档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以乡镇为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养殖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作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进行建档立卡。
       (一)劳动力年龄在(16-55周岁内)的本区从事粮食、畜牧、果业、蔬菜产业并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在本区粮食、畜牧、果业、蔬菜种(养)殖的,规模经营在两年以上的大户且规模符合以下规定的:
       1.粮食、果业、蔬菜:在本区范围内土地流转或种植面积达 10 亩以上。
       2.畜牧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养殖畜禽存栏年达1万羽以上,家畜出栏达500头以上的。
       (三)自愿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的各项培训及到省、市大中专院校学习培训。
       (四)主要摸底及建档程序:
       1.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业主,可到所在街办领取《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填好后由街办报送区农业局农广校审核;
       2.区农广校审核后上报西安市长安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第三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四条 按照我区粮食、畜牧、果业、蔬菜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一)完善设施建设。建立2个以上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先进教学设备;做到有场所、有人员、有制度、所有学员都有纸质及电子档案。
       (二)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结合农业生产特点、农民教育规律和学习特点,采取送教下乡、教师进村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把培训班办进农村、办到田间。
       (三)创建实训基地。围绕国家农业示范区建设,以示范大户基地作为实训基地,基地做到有牌子,新型职业农民每月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四)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根据表现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
第四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标准。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6~55周岁内)的本区从事粮食、畜牧、果业、蔬菜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二)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具有农校、农广校或其他院校大中专以上学历(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1.粮食、果业、蔬菜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土地流转面积达7亩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2.畜牧产业:在本区范围内畜禽存栏年达 1万羽以上,家畜出栏达50头以上;本户年人均纯收入是本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其主要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业主,可到所在街办领取《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由街办报送区农业局农广校审核;
       (二)区农广校审核后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将评审结果上报西安市长安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申报初级职业农民人员经区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西安市长安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发证;
       (四)申报中级以上职业农民人员,经区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市农委职业农民培育管理认定机构认定发证。
报送西安市长安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包括:1.《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区政府成立长安区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农业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国土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安支行、中国农行长安支行、中国工行长安支行、长安信用联社、中国人寿长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险长安分公司、中国电信长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长安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各街办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统筹力度。对被确定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的政策支持:
       (一)资金支持:1.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更高的保障;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2.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属农业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的,扩大其信誉担保范围,适当提高其贷款风险容忍度。
       (二)技术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区相关部门选派,进入大中专院校进行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四)评先评优。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五)品牌认证。职业农民的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区里每年对有关的单位给予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区里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进行等级评定,每年给予评定为高等级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补助,从而引导并鼓励高素质的农民向有技术、懂管理、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方向发展,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使职业农民从事农业职业的收入水平赶上或达到各行业平均水平,留住人才。
第七章  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九条 根据我区粮食、畜牧、果业、蔬菜产业发展运行情况,今后从现有的种养大户和有志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经济基础、文化素质较高的创业农民中遴选100个农民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进行分类逐级培养。
       (一)准入机制。对认定100户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二)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农民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区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一》
     《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二》
请点击下载:《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一》
                     《西安市长安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二》